首页
基本信息
总体情况介绍
领导班子简介
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汇编
教工代表大会
学术委员会
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工作计划
信息公开报告
招生信息
招生章程
招生办法
招生计划
招生咨询
招生专业
录取情况
录取查询
考生申诉
新生复查
财务资产
财务和资产管理
受捐赠财产公示
物资采购公示
重大基建招投标
收支预决算
收费公示
人事师资
领导干部兼职
因公出国(境)
学校岗位设置
岗位聘用办法
中层干部任免
人员招聘信息
教工争议解决
教师数量结构
教学质量
专业设置
开课情况
就业服务
毕业生情况
就业质量报告
素质教育报告
教学质量报告
学生管理
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
学生奖励办法
学生处罚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
应急处理预案
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机构
学术规范制度
学术不端查处
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
招生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工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服务
学风建设
基本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
财务资产
财务和资产管理
受捐赠财产公示
物资采购公示
重大基建招投标
收支预决算
收费公示
财务和资产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资产
>
财务和资产管理
> 正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7日 1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教育教学活动和师生员工日常生活;节省能源、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为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水电的运行、管理、抄表等工作;做好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增容改建工作;负责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科负责全校水电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二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已设定的开关箱、电表箱等用电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由于特殊情况非移动不可时,要提前通知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科;
第五条 新建或进行改造涉及到水、电设施时,其方案要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新建或改造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资料归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动土施工时,必须事先和后勤管理处接洽,待确定了地下水电设施的位置和走向时,方可施工;
第七条 凡新建的建筑不论其大小或用途,均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三章 水电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需新接水、电源时,要由后勤管理处指定接口位置。建筑及经营单位还需安装有效计量装置,并经后勤管理处验收方可使用,施工完毕拆除计量设施时要通知后勤管理处,以便终止计量。凡私自接水、接电者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九条 校内及周边商业网点,租赁或终止租赁时,主管单位要通知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使用或停用手续;
第十条 当水电计量设施损坏时,后勤管理处要及时进行更换或责成使用单位进行更换,任何人不得阻挠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利用学院设施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时,要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并议定交费方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速热器和电炉子烧水、煮饭和取暖;
第十三条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室内温度高于15℃或低于30℃时,不准开启空调,也不准使用电热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空调加封、启封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启封。
第四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包括单身宿舍)按市规定的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
第十六条 校区周边商业网点使用学院水电时,按市规定的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费;
第十七条 校区纯经营部门或承包经营服务单位按市规定的用水、用电价格全额收费;
第十八条 外单位在学院(包括家属区)施工时,必须装水电表,按商业用水、用电价格全额收费,施工单位必须按月缴纳;
第十九条 大型维修项目涉及到用水、用电比较多时,也必须安装水电表,按学院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对于小型维修工程或者微量用水电时,经后勤管理处同意,采取估收或免收;
第二十条 凡规定了用水、用电指标的部门或单位,超出指标部分全额收费;
第二十一条 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具备条件的均包括水电费在内的多成本或全成本承包,水电费另收。 各单位在与经营、施工者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水电费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接水电计量装置的承包经营单位,按其设施设备的容量及运行时间核定水电费金额;
第二十三条 水电用户对自己的计量仪表有监护责任,一旦失灵要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进行更换或监督更换,在未更换前采取估收水电费。住宅用户估收,水每月不少于5吨,电每月不少于80度,其他用户视情估收。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节水、节电管理份内工作,使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避免水、电浪费现象;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监护水电设施的运行,一旦发现有损坏时,要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避免跑冒滴漏和常明灯现象;
第二十六条 全院教职工对自己的办公室及所辖范围内的水、电使用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做到人走灯灭,下班关掉电脑等用电设施,自来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二十七条 绿地浇水要委托专人负责,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消防用水,应使用河道水源,遵守绿化用水规定,最大限度的节约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食堂、宿舍、教学楼照明和个别实验室等核定用水、用电指标;
第二十九条 通过考察、实验,引进先进的高科技节水、节电技术和设备,实施科技节水、节电。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对节水、节电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后勤管理处申报,经领导研究,给予物质奖励。若能定量核算出节省金额,按节省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长期节水、节电效益者,按年节省金额的20%给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已确定水电指标的部门,其节余部分按节余金额的20%给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为了逃避缴费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者,除了限期恢复计量装置外,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属本校职工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窃水、窃电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估量给予5~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不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供水、供电。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打招呼或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损坏地下电缆或供水设施时,除自费恢复其设施外(恢复费用不得计入工程结算),并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私改乱接水电线路造成损失时,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属经营性用水、用电,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造成市有关部门罚款时,由责任部门或个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因转租、停租、转卖房屋而不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造成水电费收不上来时,由主管责任部门或个人负责缴纳;
第三十九条 对不负责任、浪费水电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处以10-200元罚款。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条 用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发生怀疑时,用户可到标准计量局进行检验。若确实有问题,检验费由学院承担;若没问题,检验费自负;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及时检查本条例的落实情况,以《情况反映》等方式通报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未包括事宜由当事者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协商,经主管院领导裁定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下一篇: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